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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子女承租父母原承租房屋后被拆迁其他子女能否分割安置利益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4-10-01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原告孙某洋起诉要求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X 号和 Y 号房屋,被告为孙某宇、孙某峰、孙某杰。双方对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及是否应进行分割存在争议。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孙某洋。
2. 被告:孙某宇、孙某峰、孙某杰。孙某康与钱某莉系夫妻,育有孙某洋、孙某杰、孙某峰、孙某宇四名子女。
三、原告诉称
孙某洋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X 号和 Y 号房屋。本案诉讼费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孙某康与钱某莉婚后原居住于西城区三号,承租人系钱某莉。1983 年该房拆迁,全家分配至北京市海淀区 X 号和 Y 号两套房。为方便孙某宇夫妻做生意,自己居住 X 号,孙某宇夫妻居住 Y 号。拆迁按户口、年龄及是否有房分配,原拆迁房户口包括父母及姐弟四人。父母、孙某宇及自己和孙某峰在分配时可享受独立分配房屋政策,自己因已婚且属于晚婚晚育政策享受者。分房时经家庭内部协商,X 号房屋居住人为孙某洋及孙某峰,Y 号居住人为孙某康、钱某莉和孙某宇。两套房屋购房款均为孙某洋办理,X 号供暖费由自己支付,故请法院确认产权份额。
四、被告辩称
1. 孙某宇辩称:争诉房屋不属于遗产,不应进行分割。
2. 孙某峰辩称: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孙某峰、孙某宇,并非孙某康、钱某莉的遗产,不应进行分割。
3. 孙某杰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法院查明
1. 孙某康与钱某莉系夫妻关系,育有四名子女。孙某康于 1989 年去世,钱某莉于 1995 年去世。
2. 钱某莉原承租西城区三号房屋,1983 年该房屋拆迁,安置 X 号和 Y 号房屋。后两套房屋由孙某康和钱某莉夫妇承租,二人去世后,X 号房屋由孙某峰承租,Y 号房屋由孙某宇承租。2018 年,孙某宇和孙某峰分别与北京 Z 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房款由孙某洋交纳。孙某宇取得 Y 号房屋产权证,孙某峰取得 X 号房屋产权证。
3. 孙某洋主张自己属于安置人口,应分得 X 号房屋 70%份额,孙某峰分得 30%份额;Y 号房屋中,孙某康和钱某莉占 75%份额,孙某宇占 25%份额。并向法院出具户籍证明、结婚登记及录音证据。孙某峰对录音证据不予认可,孙某宇对录音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孙某杰对证据无异议。
六、裁判结果
驳回孙某洋的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1. 孙某洋以其在西城区三号房屋拆迁时属于安置人口且符合分室安置条件,要求享有 X 号房屋 70%份额。但被拆迁房屋原系钱某莉承租公房,安置房屋亦是由钱某莉和孙某康承租的公房。在其去世后变更承租人为孙某峰和孙某宇,后由孙某峰和孙某宇与产权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成为房屋产权人。孙某洋以其属于被安置人口要求确认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 同理,孙某康与钱某莉原为 X 号和 Y 号承租人,但去世后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已变更,二人并不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份额。故孙某洋要求继承孙某康、钱某莉的遗产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