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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亲属宅基地未过户前拆迁能否获得安置利益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4-10-01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原告林某悦、宋某瑶、宋某琳起诉被告姚某萱、宋某萱、宋某君,要求返还拆迁款及安置房屋。双方因涉案房屋的拆迁利益归属问题产生争议,此前已有多起相关诉讼。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林某悦、宋某瑶、宋某琳。林某悦为宋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宋某辉与妻子张某育有三女即宋某、宋某瑶、宋某琳。

2. 被告:姚某萱、宋某萱、宋某君。宋某霖与妻子姚某萱育有二女即宋某萱、宋某君。

 

三、原告诉称

 

林某悦、宋某瑶、宋某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拆迁款 753341 元、213.6 平方米安置房屋。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宋某辉与宋某霖系同胞兄弟。法院已确认宋某辉与宋某霖签订的《房宅契约》有效,该房屋因拆迁获得的利益应当归属于宋某辉,现宋某辉和宋某霖均已去世,被告因协议取得的利益应当返还给原告。

 

四、被告辩称

 

被告姚某萱、宋某萱、宋某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 不认可《房宅契约》,不存在房屋及院落买卖的事实。

2. 即便有房屋买卖事实,在拆迁过程中进行房屋确权公示期间,原告未提出异议。

3. 法院判决确认拆迁安置及定向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不同意返还。

4. 根据安置实施方案,被告是被安置人。

5. 涉案房屋在被拆迁之前一直由被告实际使用和占有。

6. 《房宅契约》没有指定买卖的标的物具体情况。

7. 被告作为房屋共有使用权人,没有在《房宅契约》上签字,不认可该契约。

8. 拆迁利益的取得均走合法手续。

 

五、法院查明

 

1. 宋某辉与宋某霖系同胞兄弟,各自家庭情况及去世时间。

2. 2017 5 月,宋某、宋某瑶、宋某琳起诉宋某霖、K 公司,请求判决《房屋拆迁补偿和定向安置协议》无效,被法院驳回。

3. 2017 年底,宋某、宋某瑶、宋某琳起诉姚某萱、宋某萱、宋某君,请求确认《房宅契约》有效,一审判决有效,二审维持原判,再审申请被驳回。

4. 2019 年底,宋某、宋某瑶、宋某琳起诉姚某萱、宋某萱、宋某君,要求返还拆迁款及安置房屋,一审被驳回,二审发回重审。

5. 另查,宋某于 2020 12 月去世,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林某悦。

6. 法院查明在相关诉讼中,某村委会表示公示 L 号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宋某霖期间,原告未找过村委会且村委会对宋某辉与宋某霖买卖房屋一事不知情;同时,某村委会和某镇政府出具宅基地证明,证明 L 号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宋某霖。

 

六、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林某悦、宋某瑶、宋某琳的全部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1. 依据已查明事实,宋某辉与宋某霖签订的《房宅契约》有效,但宋某、宋某瑶、宋某琳诉请确认宋某霖和 K 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和定向安置协议》无效一案被驳回。

2. 从判决审理查明部分来看,某村委会在公示 L 号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宋某霖期间,原告未提出异议且村委会对买卖房屋一事不知情,同时有宅基地证明显示 L 号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宋某霖。

3.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先行解决涉案 L 号宅基地的权属、被拆迁人(被安置人)的认定等拆迁程序问题。故原告迳行要求被告返还拆迁款和安置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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