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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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与儿媳签订房屋遗赠协议老人去世后子女不认可纠纷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9-30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张某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解除 2018 年 3 月 25 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并请求法院依法分担诉讼费。张某杰称其与王某兰系夫妻关系,陈某为其儿媳。协议签订后,王某兰去世,陈某与张某杰发生矛盾不再履行协议,且张某聪、张某琪尚未成年无履行能力,故申请解除协议。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张某杰。
2. 被告:张某贵、陈某。
3. 张某莉参加诉讼后坚持张某杰的诉讼请求。
三、原告诉称
张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解除 2018 年 3 月 25 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2. 诉讼费依法分担。
事实与理由:张某杰与王某兰系夫妻关系,陈某为其儿媳。2018 年 7 月 25 日,陈某口述,张某涛代笔,书写遗赠扶养协议,张某杰签字,约定张某杰将北京市大兴区 T 号院及房屋全部赠予儿媳陈某、孙子张某聪、孙子张某琪,陈某对张某杰及王某兰养老送终,落款日期在陈某的要求下签为 2018 年 3 月 25 日。
协议签订时,王某兰因脑出血意识不清,无法签字,由张某杰签署。王某兰因脑出血于 2019 年 11 月 2 日在家中去世。陈某于 2020 年 4 月与张某杰发生矛盾,离开家不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张某杰认为,王某兰并未在遗赠扶养协议上签字,该协议不是王某兰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对其生效。王某兰的丧葬事宜及平日花销均由张某杰负担。现张某杰与陈某存在较大矛盾,且陈某并未履行赡养义务,且张某聪、张某琪尚未成年,无履行能力,故申请法院撤销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告辩称
1. 张某莉参加诉讼后坚持张某杰的诉讼请求。
2. 张某贵参加诉讼后不同意解除遗赠扶养协议,要求按照协议履行。
3. 陈某辩称,遗赠扶养协议所涉及的房屋坐落于 T 号院,共有 3 排。南边两排是陈某与前夫张某贵在婚姻存续期间建设,最后一排是老房。2018 年张某贵因向案外人借款 20 万元为其母亲看病,将最后一排房抵押给案外人朱某德。之后朱某德来要账,张某贵已经失踪两年,陈某偿还了 20 万元债务。当时应张某杰要求,写了遗赠扶养协议,并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此后陈某一直居住在 T 号院。因农村房屋无法办理过户,但此院落房主已经变更为陈某。关于赡养的情况,陈某一直履行赡养义务,并且为王某兰养老送终。因张某杰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陈某的生活,多次经村委会调解无果。张某杰还曾用刀威胁过陈某,派出所有报警记录,故不存在不赡养的问题,结合上述理由,请求法院驳回张某杰的诉讼请求。
五、法院查明
1. 张某杰与王某兰系夫妻关系,有一子张某贵、一女张某莉。张某贵为王某兰与其前夫所生,张某贵随张某杰、王某兰共同生活。王某兰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去世。张某贵与陈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二子分别为张某聪、张某琪。
2. 张某杰提交张某涛证人证言及遗赠扶养协议复印件,证明协议实际签署时间是 2018 年 7 月 25 日,日期倒签;协议签订时王某兰意识不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不产生约束力。遗赠扶养协议内容为陈某给张某杰、王某兰养老送终,本人将其名下北京市大兴区 T 号院及房屋全部赠予儿媳陈某、孙子张某聪、张某琪。
3. 陈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借款合同》、《借据》、收条,证明 2018 年 4 月 8 日张某贵与陈某协议离婚,2018 年 6 月 7 日,张某贵(借款方)与朱某德(贷款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据》,约定因给母亲治病,张某贵向朱某德借款 20 万元,张某贵将 T 号房屋作为抵押,《借据》上有张某杰的签字。2018 年 8 月 30 日,朱某德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张某贵前妻陈某还款 20 万元,从今与张某贵无任何债务关系。陈某提交上述证据证明其在与张某贵离婚后,于 2018 年 8 月 16 日代张某贵偿还朱某德借款 20 万元,应张某杰要求,并于当日签订了案涉遗赠扶养协议。张某杰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称借款与遗赠扶养协议没有任何关系。
4. 陈某提交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的遗赠扶养协议复印件,上面有张某莉的签字及捺印,张某莉称签字时间是在 2020 年 7、8 月份。户口簿显示 2018 年 8 月 17 日,大兴区 T 号户主变更为陈某。
5. 在 2020 年 12 月 13 日庭审中,张某杰表示愿意继续履行赡养协议,可以分院居住。陈某表示愿意继续尽赡养义务。
6. 张某杰 2021 年 4 月 7 日遭遇车祸,2021 年 4 月 17 日死亡。
7. 张某莉在庭审中提交了张某杰住院医疗费票据复印件、网络购物凭证、办理张某杰后事费用票据及证人证言,证明对张某杰生前进行赡养,死后处理后事,陈某并未尽到赡养张某杰的的义务。陈某对除了网络购物凭证以外其余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陈某称张某杰发生交通事故时 2021 年 4 月 7 日至去世时 2021 年 4 月 17 日,医疗费是肇事方垫付的,其余的费用如购买日用品是其负担的。
六、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莉的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提交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张某杰诉讼中主张遗赠扶养协议中王某兰的签字系其代签,不对王某兰具有约束力。因王某兰已经去世,且张某杰及张某莉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案涉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兰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去世,可以认定王某兰去世时间发生在陈某居住在 T 号院期间,陈某对王某兰生前尽到赡养义务并积极处理后事。2020 年 12 月 23 日庭审中张某杰表明其愿意继续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的意愿,张某贵亦认可案涉遗赠扶养协议,不同意解除,可以认定陈某在搬离 T 号院前对张某杰进行了赡养。
张某贵向案外人借款 20 万元将 T 号院房屋予以抵押,上述 20 万元由陈某偿还。基于上述事实,可以认定陈某在张某杰生前积极保全 T 号院的房产,保障了张某杰生活的安居与稳定,较好地履行了案涉遗赠扶养协议的义务,张某莉虽处理了张某杰的后事,但是不否定陈某对赡养张某杰、王某兰所做出的贡献。
案涉的遗赠扶养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符合解除的条件。张某贵作为张某杰的继承人,其要求按照遗赠抚养协议履行,应当视为放弃了在本案中主张解除遗赠抚养协议的权利。故对张某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