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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间达成遗产房屋分割调解协议,后部分人主张无效要求重新分割案例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3-28 浏览量:0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分割父母遗产丰台区S号房屋;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父亲周某贤2007年1月去世,母亲林某芳1993年5月去世,二位老人身后留下房屋一套,此房屋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S号,自父母百年之后,此房一直由其长子周某鹏霸占出租十年有余,所有费用归其享有,从未与原告分享,近期原告向被告提出遗产分割一事,被告称此房归他一人所有。因双方协商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鹏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诉求,请求驳回原告诉求。本次诉讼之前,三方曾经调解且已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涉案房屋是我全部出资购买,至今并未出租,且我对老人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老人去世后也是由我方料理后事,房屋应当归我方所有,可以给周某杰周某鑫30万元补偿款。

被告周某鑫辩称:涉案房屋是周某鹏出资购买,当时老人也说房子他购买就归他,赡养的话,我本人赡养最多,原告和周某鹏也尽到了赡养义务,周某鹏的女儿周某涵也去照顾了。关于调解我是认可的

 

法院查明

周某贤林某芳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二女,即长子周某鹏,长女周某杰、次女周某鑫林某芳1993年5月去世,周某贤2007年1月29日去世。林某芳周某贤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北京市丰台区S号房屋(以下简称S号房屋)系周某贤林某芳1993年3月按照成本价购得。该房屋现登记在周某贤名下。周某贤去世后,双方当事人因遗产继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故周某杰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北京调解中心对本案进行调解。2019年12月31日,经调解,双方当事人签订委托调解笔录,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S号房屋周某鹏继承,该房屋归周某鹏所有,周某杰周某鑫自愿放弃继承;二、周某鹏周某杰支付房屋折价款30万元,于2020年3月1日前给付;三、周某鹏周某鑫支付房屋折价款30万元,于2020年6月1日前给付;签订上述协议书后,周某杰表示因30万元太少,故不同意按照该协议履行。

审理中,经本院询问,周某杰表示签署调解笔录的时候其血压高,稀里糊涂的就签字了。对此,周某鑫周某鹏均不予认可,认为调解过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过程严谨,并无问题。周某杰对其是否存在影响认知的身体情况亦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

 

裁判结果

一、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S号房屋由被告周某鹏继承被告周某鹏所有;

二、被告周某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周某杰支付房屋折价款30万元;

三、被告周某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周某鑫支付房屋折价款30万元。

 

房产律师点评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如分割遗产,应先将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另外一半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S号房屋系林某芳周某贤遗留的遗产,其二人去世前未立遗嘱,故S号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即由法定继承人周某杰周某鹏周某鑫继承。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对S号房屋的继承事宜进行处分,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协议。周某杰主张不同意按照调解协议履行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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