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北京律师 > 靳双权律师主页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北京律师咨询——一起因继承后离婚配偶死亡引发的分割纠纷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9-26 浏览量:0

一、原告诉称

  赵某霞、高某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法院依法确认×号房屋(下称涉案房屋)中,赵某霞享有50%的产权份额;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赵某霞与高某文原系夫妻,双方于1999年4月19日登记结婚,高某文系再婚,与前妻陈四育有一女高某露,高某文与赵某霞于2002年10月16日生育一女高某木。2016年6月19日,高某文之母高母因病去世,2017年2月9日,高某文之父高父因病去世,二位老人去世时留有涉案房屋等一些遗产。2018年11月7日,为出售房屋,高某文与赵某霞协议离婚。2018年11月27日,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涉案房屋由高某文继承。2018年12月30日,高某文因交通事故引发心脏衰竭死亡。赵某霞认为,涉案房屋继承开始时,其与高某文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故高某文继承的涉案房屋属于二人婚内共同财产,赵某霞应享有涉案房屋50%的产权份额,故诉至法院,诉如诉请。

  二、被告辩称

  高某露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是赵某霞起诉案由明显错误,应为离婚后财产纠纷,高某木不应作为本案的共同原告;二是高某文取得涉案房屋是基于高母和高父全部第一顺位继承人于2017年2月9日共同协商一致签署的《遗产分割协议书》,即高某文于2017年2月9日已确定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不能成为赵某霞确权的原始依据;三是赵某霞在离婚前已知晓上述遗产分割协议书,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中已明确表明离婚时双方共同财产无遗漏,系默认将涉案房屋分割给了高某文,且其在代理高某木诉高某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中明确自认涉案房屋系高某文个人遗产;四是赵某霞的起诉已过了离婚后一年内起诉的除斥期间,法律规定的实体权利已经灭失。

  三、本院查明

  高某文与陈四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于1994年3月2日生育一女高某露,1997年双方协议离婚。1999年4月19日,高某文与赵某霞登记结婚,二人于2002年10月16日生育一女高某木。

  2016年6月19日,高某文之母高母去世,2017年2月9日,高某文之父高父去世。2017年2月9日,高某文、高八和高九在×律师事务所签订了《遗产分割协议书》,内容为:登记在母亲高母名下的×房产及其房屋内现有的家具、家电、装修等归长子高某文继承所有;…。2017年3月22日,高某文曾以高八、高九为被告提起法定继承之诉,后撤诉。

  2018年11月7日,高某文与赵某霞在民政局协议离婚。2018年11月27日,高某文、高八和高九在人民调解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被继承人高母遗留的坐落于×号房产(房权证:×号,建筑面积104.3平方米)由高某文继承。后三人共同向本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本院当日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有效。2018年12月30日,高某文去世。

  四、裁判结果

  确认赵某霞对×号房屋享有50%的产权份额。

  五、律师点评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高某文获得涉案房屋产权的时间虽在赵某霞和高某文离婚之后,但高某文父母死亡时间在其与赵某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高某文通过法定继承的涉案房屋系其与赵某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高某露主张赵某霞默认涉案房屋系高某文个人财产及本诉已过一年的除斥期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现赵某霞起诉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50%的产权份额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134-2603-714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