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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占有人将房屋出售给善意第三人行为有效吗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9-25 浏览量:0

 

 

原告诉称

李某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武腾退北京市延庆区X村8号院。

事实与理由:李某军系X村8号院所有人,2003年李某军将X村8号院卖给张某山,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后经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房屋买卖契约》无效。后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山腾退房屋,现该案已执行完毕。2017年,张某山作为无权占有人将X村8号院卖给张某武,李某军得知后将二人诉至法院,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认定张某山、张某武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张某武占用X村8号院至今,为维护李某军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李某军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张某武辩称,不同意李某军的诉讼请求,根据民事判决书,张某武要向张某山返还房屋和院落,不是向李某军腾退房屋及院落,李某军要求腾清,法院不予支持,所以一直没有腾清。判决书中,要求对X村8号院恢复原状,也被驳回了,后来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维持原判了,因此李某军无权向张某武直接主张。

 

本院查明

2002年2月28日,经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调解,X村8号院归李某军所有。2003年,李某军与案外人张某山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将X村8号房屋及院落售与张某山。2011年12月26日,李某军诉至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李某军与张某山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张某山腾退房屋及院落。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一、李某军与张某山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二、驳回李某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军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军申请撤回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李某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2018年1月2日,李某军将张某山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山腾退X村8号院。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X村8号北房三间、西房两间、东房一间、地下室一间(锅炉房)、南小棚一排、门楼一座以及院落。该判决已生效并已执行完毕。

2018年5月18日,李某军将张某武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武将位于X村8号院内的(李某军所有的)院墙、院门和地下室恢复原状。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李某军的诉讼请求。

2019年3月4日,李某军将张某武、张某山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张某武与张某山于2017年9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2.张某武立即腾退X村8号院北房三间、西房两间、东房一间、地下室一间(锅炉房)、南小棚一排、门楼一座及院落交由李某军使用。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张某武与张某山于2017年9月1日签署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二、驳回李某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张某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北京市延庆区X村8号院房屋。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本案中,X村8号已经生效调解书确认归李某军所有,李某军与张某山之间、张某山与张某武之间就X村8号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X村8号院已经法院执行后交付李某军,现该院内张某武堆放有物品未清理,李某军要求张某武腾清X村8号院,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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